发布时间: 2025-10-21 12:10:25 文章作者: M6米乐官网登录入口
新企业所得税法在众多方面出现了较大的调整。按其调整和影响的程度不同,大致上可以分为“重大针对性影响”、“重大特殊影响”和“一般特殊影响”。
重大针对性影响是指:新税法部分条文的变化,对高新技术企业产生了重大影响,且影响对象仅限于高新技术企业。
此类变化大多数表现在税率方面:未通过高新认证的企业按25%缴纳内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征收。
该项规定是从过去对新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采取“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演变而来。这一变化,规范了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制度,将对过去企业为了获得优惠而采取“优惠政策到期即关闭原企业、设立新企业”的短期策略行为产生显著的纠正作用,使“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再成为避税工具。
统一的税收优惠制度,将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持续、规范运营,摆脱对投机取巧的短期行为的依赖,同时为企业扎实提高自主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动力,并从微观层面对公司发展的质量起到提升作用。
重大特殊影响是指:新税法部分条文的变化,对所有类型的企业都带来了重大影响,但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影响更为显著。
此类变化涉及9个方面,也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对高新技术企业影响最为广泛的部分。
新税法中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非货币性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依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该项规定为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新增规定,旨在鼓励企业持续加大对研究开发的投入。这对公司持续增强自主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有显著的促进作用。
首先,研发费用如何认定?过去的相关研发费用归集解决的方法与新的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这对精确认定研发费用的实际额度造成了困难。尤其是当前,企业能否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取决于税务部门具体经办人员的主观认定,这对税务工作者的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其次,执行过程中是否会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为增加扣除额度,故意做大研发费用;另一种是,出于谨慎考虑,不确定的科目一律不列入研发费用中。前一种情况将会给公司能够带来税务风险,而后一种情况则使企业没办法足额享受本应享受的税收优惠,使优惠制度的实际效果打折扣。
第三,如何划定研发投入的费用化处理和资本化处理的界限?这二者的区别,使得企业和有关部门在采用费用扣除,还是采用成本摊销的处理方法上也许会出现认识偏差,对扣除的最终额度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新税法中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能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0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能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该项规定旨在切实降低企业因为技术进步带来的成本负担,对促进企业增强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起到了间接的促进作用。
首先,固定资产如何划定?在高科技企业中,研发带有一定的风险性,如果研发项目失败,相关专用设备又不能再用于其他项目的研发工作,那么此类设备产生的成本应当如何归类?是属于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还是归入损失或者研发费用进行处理?
其次,如何认定何种固定资产是“确需”加速折旧的?在执行过程中,税务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在此方面具有一定限度的自由裁量权,这对税务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新税法中规定,企业从事合乎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合乎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商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从事此类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营收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规定具有非常明显的产业导向作用,所涉及项目大多可以列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在从事此类项目的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占据一定比重。该规定通过税收手段,促进我国循环经济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举措。
首先,对适用本项优惠政策的企业资格没有明确规定,这为具体落实此项税收优惠政策制造了困难。
其次,本项税收优惠采取了“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措施,有一定的概率会产生过去高新企业“优惠政策到期即关闭原企业、设立新企业”的投机性短期行为,反而对企业的成长产生负面影响。
新税法中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特殊的比例实行税额抵免。本项规定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上述规定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本规定旨在通过税收优惠手段,从公司制作技术入手,促进企业引入清洁生产和节能生产技术,是贯彻科学发展观、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具体措施。这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有两个方面的带动作用:一方面,设备购置方能够得到税收优惠,实际降低了转变原有生产技术的成本,增强了企业实施节能环保生产机制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对于研发、生产、销售这些专用设备的高新技术企业,由于其产品的价格得到了补偿,产品需求量从理论上就会提高,有助于此类企业和相关产业的整体发展。
在操作环节中,如何核实企业的实际购置、实际投入和是否实际使用?这为税务稽查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新税法中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本规定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的组成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上述所称原材料占试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能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本项优惠,具有较强的产业引导作用,通过税收手段,降低循环经济类行业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相关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积累强度,促进企业和行业整体的发展。
新税法中规定,企业从事合乎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之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该项规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研发型企业的技术转让,加强了企业之间的技术交流合作,促进实现技术的外溢效应,有助于我们国家科技自主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的提升。
新税法规定,合乎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规定所称合乎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1)工业公司,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别的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本规定主要是针对中小企业,旨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现扩大就业等有利于国家宏观经济稳定的目标。对于初创期和成长期的科技型企业,尤其是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虽然不能像新高新企业认定办法颁布和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之前那样享受到“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但作为部分补偿,能够轻松的享受到低于标准税率5个百分点的所得税的税率优惠,对其发展有积极意义。
新税法规定,合乎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列入免税收入。本规定所称合乎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本规定所述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本规定与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活动直接相关,因此与科技型企业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本规定旨在促进企业股权投资行为,这实际上与建立科技金融体系、多层次长期资金市场等重大战略相配合。高新技术企业在这方面,属于间接受益者,因为税收优惠直接推动的是股权投资活动,而股权投资资金又会有很大比重流向高新技术企业。因此此项规定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而言,有重要的特殊影响。此外,该规定涉及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这与当前中国股权投资机构的机构属性分布状况比较吻合。大量的投资机构目前属于非居民企业的范畴。
新税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特殊的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本规定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根据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本规定是在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的基础上,对创投企业税收制度的进一步优惠,旨在降低创业投资企业的税负,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和鼓励创业投资活动。而创业投资活动对于科技型企业而言,是成长的一个重要动力,是科技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区都在制定促进创业投资的有关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相关规定,是各地设计政策手段的基本依据之一。
创业投资企业中,有部分属于有限合伙制企业,不承担企业所得税缴纳义务,而是采用“先分后税”的方式,先将企业投资回报分配给各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再由这些合伙人申报个人所得税,以避免重复征税。所以本规定,只适用于公司制的创业投资企业。
而且,由于国家和地方纷纷出台促进创业投资业发展的办法,在主体认定、税收执行等方面,还存在诸多疑问,比如,创业投资企业要不要按规定备案,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怎么样处理等问题有待于在以后的政策体系完善过程中逐步解决。
一般特殊影响是指:新税法中有部分条文转变,对所有类型的公司能够带来的影响程度不高,但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影响较为显著。
这部分条文涉及三个方面:(1)外购非货币性资产摊销;(2)软件企业税收优惠;(3)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由于这三个方面的条文变化并不显著,因此没有给高新技术公司能够带来较为重大的影响。
综合来看,首先,新税法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力度有所增大,对促进高新技术企业更好发展具有非常明显的积极意义。
其次,新税法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支持手段体现出综合性的特点。税率方面,运用了低税率优惠;税基方面,运用了免税收入优惠、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减计收入优惠、加速折旧优惠等多种手段;纳税额方面,采用了税额抵扣优惠措施。能够准确的看出,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出台,高新技术公司能够从税收优惠制度中享受到来自于税率、应纳税收入和税额抵扣等多方面、综合性的优惠,极大的提升了税收制度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力度。
第三,新税法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支持环节体现出整体性的特点。大多数表现为以下几个环节:
通过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和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缴纳所得税额等方式促进了创业投资业的发展,是对高新技术企业要素层面的支持。
通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鼓励了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是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环节的支持。
通过设备购买税额抵扣、因技术进步原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措施,促进了公司制作技术的改良与进步,是对高新技术公司制作环节的支持。
通过产品营销售卖收入减计、技术转让所得税收减免等手段,促进企业产品和服务的销售,是对企业销售环节的促进。
第四,新税法的税收优惠制度,体现出鲜明的产业引导作用。对公司的自主创新活动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对环境友好型技术、企业和产业的发展有切实的引导作用。从长远看,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有可能是在微观层面和宏观层面产生有利于我们国家的经济走向的效果。
从微观层面看,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有利于规范经营、自主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强的企业获得更大的盈利空间,提升资本和技术的积累强度。这将为我国宏观经济的发展,提供更为优质的微观动力基础。
从宏观层面看,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有助于我们国家的经济整体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的提升,有助于我们国家的经济结构向着知识密集型、环境友好型转变,这是对过去过分重视经济稳步的增长速度、忽视经济稳步的增长质量的观念的重大调整,体现出我国目前对于提高经济稳步的增长质量的强烈愿望。